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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在2002年签订供销协议,直至2003年12月1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78,91.98元。故要求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978,91.98元。

被告承认,欠款属实,希望调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二**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7,891.98元,于2005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47,891.98元,于2005年10月31日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6.7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23.35元,被告上海二**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23.35元,于2005年10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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