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限公司诉被告XXXX技术服务(上**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X**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34元减半收取为4,317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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