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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限公司与秦皇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424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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