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皇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苏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424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