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海**限公司与南通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盱眙恒信**公司、盱眙恒昌**公司、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海**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8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合计7948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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