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械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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