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天圣**有限公司与南通淄柴**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械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无锡天圣中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