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华**限公司与秦皇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海**限公司与南通诚**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天圣**有限公司与南通淄柴**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卜**与被告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支**有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