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拖鞋面料。截止2013年1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93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6月24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余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3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拖鞋面料。截止2013年1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3600元,并出具欠条1张。2013年6月24日,被告给予原告货款20000元,余款尚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应当按照约定即时偿还所欠货款。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所欠货款73600元。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