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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裕达粮食**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院授权高**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叶**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30元,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叶**并未交纳。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电话联系叶**核实缴费情况,截止2014年12月10日叶**仍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和**务院《》第第四款以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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