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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朱国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清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包装纸箱,截止2013年8月1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约定从2013年8月起每月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仅在2013年10月偿还5000元后,余款4700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4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包装纸箱,2013年8月1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承诺从2013年8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013年10月,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余款47000元经多次索要未付,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吴**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所欠货款,已付5000元应在总货款中扣减。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所欠货款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吴**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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