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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从2012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支架。2014年1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460元,并出具欠条1张。因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6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潘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支架。截止2014年1月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460元,并出具欠条1张。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即时所欠货款。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所欠货款56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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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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