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限公司与浙**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车司为与被告杭**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浙江车司货款139000元。

二、若被告杭州**限公司未按上款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浙江车司利息损失5268.97元。

三、原告浙江车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159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66.50元,由原告浙江车司负担1433.25元,由被告杭**限公司负担1433.25元(于2009年8月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浙江车司),余款1596.50元退还原告浙江车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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