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永**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永**限公司、杭州永**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永**限公司、杭州永**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前归还原告杭州**限公司货款240157.88元,违约金35000元,合计275157.88元。

二、若被告杭州永**限公司、杭州永**限公司未按上述款项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杭州**限公司有权按本案全部标的288361.38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杭**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281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32.50元,由被告杭**有限公司、杭州永**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6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杭州**限公司),其余2812.50元退还原告杭州**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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