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雷诉被告戴**、方华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雷于200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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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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