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限公司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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