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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之间曾发生注塑机买卖关系。截至2009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郭**欠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货款34500元,该款于2009年3月20日之前支付,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另双方又发生工具箱买卖关系。后因被告郭**未支付货款,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郭**支付货款35557.2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被告郭**则提出欠原告舟山**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中应扣减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欠其的工具箱等货款1700余元及注塑机的料筒螺杆、拉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于2010年7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注塑机货款31500元(已扣减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欠被告郭**的工具箱等货款)。

二、注塑机的料筒螺杆及拉杆所存在的问题由被告郭**自行解决。

三、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0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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