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有限公司与汤*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08年2月19日,被告汤*苗向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购买博泰TYK—110注塑机一台,价格680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共计48000元,余款20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被告提出注塑机的电脑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汤*苗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舟山**有限公司注塑机货款18000元;若被告汤*苗未按期支付,则支付原告舟山**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5000元。

二、注塑机电脑所存在的问题由被告汤*苗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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