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豪**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舟山永**限公司与宁波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华与浙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有限公司与龚**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任*与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丽水**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浦江**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限公司与浙江金**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