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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限公司与浙江金**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限公司诉被告舟山**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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