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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献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朱*献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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