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献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朱*献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上诉人佛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裴**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与邹某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邹*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诉刘**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献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谢**、谢**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