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时间履行给付胡**货款31800元及利息、受理费297.5元的义务,申请人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欠申请人胡**货款人民币318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余欠货款238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支付申请人货款11900元,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胡**119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297.5元、执行费381元由被执行人徐**承担。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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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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