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诉被告霍邱县高塘镇卫生院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高塘镇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对被告霍邱县高塘镇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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