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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张**、陈**,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张**以欺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审法院未对该请求涉及的法律规定予以释明,仍将该案定性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判决确认周**、张**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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