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衡水分行与赵**、李**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衡桃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98842.24元、利息6883.03元(判决确定的计算至2009年8月2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210元(自2009年8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分段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24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案件受理费2415元及本案执行费2502元,合计18135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李**、李**名下的银行存款181352.27元。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