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广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广立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广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几年前在开封县陈留镇东街村其家中生产绿豆芽、黄豆芽,并在黄豆芽中添加使用无根水、漂白剂以增加所生豆芽的重量和色泽亮度来促销,所生产的豆芽主要在开封县仇楼镇绠会上销售,开封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3日下午16时许,在崔**家中当场查获使用过的豆芽生长调节剂空瓶210支、豆芽生长调节剂26支、使用过的绿豆专用调节剂空袋40小包、漂白粉半瓶。经检测:其生产的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属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崔**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自2004年以来在开封县陈留镇东街村其家中生产绿豆芽、黄豆芽,在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使用无根水、漂白剂以增加所生豆芽的重量和色泽亮度来促销,所生产的豆芽主要在开封县仇楼镇绠会上销售。开封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3日下午16时许,在崔**家中当场查获使用过的豆芽生长调节剂空瓶210支、豆芽生长调节剂26支、使用过的绿豆专用调节剂空袋40小包、漂白粉半瓶。经检测:其生产的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属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物质的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张某某、苗某某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查获证明、情况说明、卫**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书证及其他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崔**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广立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4月3日起扣除原被羁押4个月零29日,至2014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