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魏县房产管理所、第三人郭**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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