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3)0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田*、牛**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3)005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牛**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