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2015年6月4日以磁县民政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磁县民政局2005年1月26日给其与申**办理的第01400号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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