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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以磁县信访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信访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7年11月27日,磁县信访局黄志家出了一份伪证,并操纵公、检、法将我非法拘禁,并枉法裁判,把我刑拘判刑。操纵工作人员出伪证,编造虚假事实,说我无理上访,信访局将群众陷害入狱,属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给群众造成巨大伤害,向上级做假汇报,向下欺骗群众,是保护腐败分子的罪魁祸首,请求法院判令追究磁县信访局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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