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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以磁县高臾镇刑警队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警队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要求法院复查磁县**警队刑警孙**在一起强奸案中敲诈嫌疑人家属,涉嫌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恶意诉讼,伙同他人制造虚假证据造成嫌疑人无辜入狱的犯罪事实,要求被告承担一切与本案有关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董**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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