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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总公司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磁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站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磁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了关于河北**限公司(原河北新**限公司)的检查情况报告,报告称“受河北**限公司的委托,于2013年9月23日对该厂区的厂房等建筑物进行了质量检查,该项目为自筹资金,已投入使用十年,未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河北**限公司凭该检查报告,到磁**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该检查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一、该厂区办公楼等项目是磁县**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磁县易拉瓶盖厂综合办公楼项目,位于磁县磁州路东头与东环路交汇处北侧,该项目初建时经过邯郸**员会和磁**委员会批复,磁县建设局下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是磁县**限公司。原告通过招投标形式中标,与磁县**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该项目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1694070元。二、该检查报告无论是工程质量的检测内容还是程序,均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全部规定。综上,由于该检查报告导致磁**管理局过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造成原告工程款无法追要,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出具的关于河北**限公司的检查情况报告违法,并要求撤销该检查情况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出具的关于河北**限公司的检查情况报告无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成**团总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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