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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邢台**护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魁诉被告邢台**护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刘*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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