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沧州佳**有限公司与沧州**水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诉沧州市运河区水务局作出的(沧运水)收字(2014)第0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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