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诉沧州市运河区水务局作出的(沧运水)收字(2014)第0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青**鑫砖厂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雨**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皮**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图**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青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丘市**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