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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青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青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5日原告张**向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信息,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没有给付正式答复。原告张**认为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按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依法裁决被告在10日内向原告书面公开“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政府信息。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所属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的集体土地1941亩(包含部分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并搞工业开发,原告仅看到沧州市青县马厂镇《致广大村民的一封公开信》,与征收集体土地相关的“征收土地批复文件和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等重要文件并没有公示。原告为能得到上述相关信息,于2014年5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知由河北**源厅答复。2014年5月21日河北**源厅告知原告:原告所申请的“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信息属于青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应到青县国土资源局查询。2014年6月5日原告就上述信息向青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但至今被告没有给予正式答复。原告也曾去被告处查问申请信息之事,但被告始终以领导开会学习为由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证明原告就这个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信息曾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证据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就“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信息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依据。证据三,邮政快递凭证,证明2014年6月5日原告就“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信息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证据四,EMS快递查询记录,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证据五,河北省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2014年6月5日原告就“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证据六,邮政快递凭证盒EMN快递查询记录。

被告辩称

被告青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依法对政府相关信息行使发布,到目前为止被告方没有自己独立的门户网站,对原告所主张的马厂镇范官屯1941亩土地是在2011年8月份经省人民政府划定为省级开发区规划的范围,被告将此信息及时向沧州信息平台进行发布。作为公民个人就具体的事宜可向被告方了解或查询,对此被告曾以口头形式向原告做过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限定政府机关向个人必须书面答复,因此被告对具体公开的范围、方式和公开的程度,其行为并无不当。直到2014年9月26日青县县委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全面建立三公开三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即使按这个规定,被告方的义务仅仅是发布征地信息。2015年4月1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开通情况的通知,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征地信息专栏工作,并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在此前被告方通过沧州网站公布征地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提交证据如下:证一,冀政转征函(2013)5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青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并附有4张图纸;证实,在2013年度含有范官屯村土地在内第二批次的转用征收集体土地24.3865公顷报省政府批准。证二,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于2013年8月12日对批准的信息已经公开发布。证三,2014年9月26日中共青**冀青办发(2014)21号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证实,在我县对行政公开没有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限及日常公开的形式,按此规定也证实在公开参考目录部分,被告承担对征地信息的发布。证四,2015年4月1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开通情况的通知;证实,直到近期被告方才涉及到对征地信息发布要自己建立专栏网页,公示的范围和内容仅仅是征地信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青县马厂镇范官屯1941亩土地划定为省级开发区规划的范围,被告将此信息及时向沧州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在2013年度冀政转征函(2013)5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含有范官屯村土地在内第二批次的转用征收集体土地24.3865公顷报省政府批准。并于2013年8月12日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对批准的信息公开发布。2014年9月26日中共青**冀青办发(2014)21号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2015年4月10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开通情况的通知。庭审前,已将被告提交证据材料信息送达与原告。

另查,原告向青县国土资源局寄送信息公开申请后,曾去被告处咨询,被告负责人已口头答复,原告对其答复不满意,认为不是自己所要求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书面公开“征收河北省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1941亩耕地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的政府信息,包括公开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其所诉内容均围绕相关政府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所作出的方案及信息予以公开并要求确认其违法;而对于土地征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告青县国土资源局其法定职责仅仅是公开发布征地的信息,原告所要求征地的信息已在网上公开发布,履行了其职责。对公民个人有具体的要求可以提出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答复的应该当场答复。庭审中原告认可曾亲自到青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当面对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已作答复,原告只是对答复不满意。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对原告所申请的该项土地征收信息公开问题,其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已复印并经被告当庭出示,被告已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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