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泊头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张**与青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王**等与河北省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泊头**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泊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泊头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