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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泊头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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