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刘**与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泊头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泊头市公安局、泊头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黄骅**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宏**团有限公司与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沧州**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刘**等与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德兴与盐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