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骅**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