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肃宁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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