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肃宁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肃宁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