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巩世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西**限公司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玉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吕梁**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辛**与晋中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毛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