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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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