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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毛保障诉昔阳**委员会函件无效一案,不服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保障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昔阳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昔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于1999年10月19日下发的昔编办字(1999)01号便函,在超越本机构职能范围的情况下,在无任何政策依据的前提下,以兼并为由无端降低自己已享受12年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待遇,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毛保障诉求的判定昔阳**委员会下发的昔编办字(1999)01号便函,不是行政行为,该请求确认无效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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