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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富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苗**因诉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认定是否合法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苗**上诉称,一审裁定违反《最**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通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因太谷县国土资源局“答非所告”不答复,侵犯了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依法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苗富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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