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诉的被告不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上诉人所诉的事项也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上诉人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也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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