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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和顺县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从2006年起就到和顺县监察局实名举报和顺县人事局及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不作为乱作为,实名举报吃空饷,要求和顺县监察局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石沉大海,毫无回音。无奈只好到山西省纪检监察厅实名举报,迫于上面的压力距上诉时大约五个月时拿到和顺县纪检监察局的书面答复:人事局及其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没有乱作为不作为,吃空饷让我提供有价值线索,上诉人当即对该答复提出否定意见和质疑并当场提供吃空饷线索,后又多次找和顺县监察局要求其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果。上诉人认为和顺县监察局已经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财政及上诉人因此遭到重大财产损失。上诉人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于法无据,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和顺县监察局侵犯其何种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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