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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所起诉的要求介休市人民政府纠正其工龄为1949年8月起算并赔偿损失,依法查阅本人档案并复印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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