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眭军文诉被告昔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眭军文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晋中经**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汾西**有限公司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和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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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太谷**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