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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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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