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诉被告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季*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武**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眭军文与昔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和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左权县麻田镇麻田村军寨村民小组因诉被告左权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左权县**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汾市**有限公司诉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翼城**国资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翼城县**泉分院诉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