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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要求撤销山西省公安**支队十大队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的第2015022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案,不服乡宁县人民法院(2015)乡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原审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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