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西**限公司诉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编号1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工伤保险条例》;3、《工伤认定办法》;4、山西省**裁委员会蒲劳仲裁字(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5、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决定书邮寄送达快递单据;6、工伤认定申请表;7、马**的书面申请;8、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蒲**医院病历资料;10、马**的身份证复印件。

上诉人山西**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山西**工程公司蒲县新区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同翟xx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2、翟xx的证明材料;3、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000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证明;5、马**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原审第三人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查明,原审第三人马**与上诉人山西**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蒲县**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裁决,认定马**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在山西**限公司务工,在蒲县锦绣新区工程项目处从事杂工工作,2014年5月20日19时左右,马**在蒲县蒲城滨河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害时与山西**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负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8月4日,被上诉人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马**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编号:1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在下班回家途中受伤为工伤。上诉人山西**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临汾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马**2014年5月20日受伤害时与上诉人山西**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明确,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马**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负事故同等责任,被上诉人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受伤时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维持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2日作出的编号:1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山西**限公司上诉称,马**家住蒲县北关蒲红路26号,且马**回家途中是逆向行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第八款之规定,逆向行驶应确定为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地及马**的行驶方向不符合u0026ldquo;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u0026rdquo;认定工伤的情形;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发给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根据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仲裁字(2014)007号仲裁裁决书,马**2014年5月20日受到事故伤害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马**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005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马**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我局在2014年8月4日受理马**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于当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马**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明。我局下达的临人社工认字2014年第126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马*强述称,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生效,原判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u0026ldquo;在上下班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u0026rdquo;。本案中,原审第三人马**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第0005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马**负事故同等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上诉人诉称马**逆向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等诉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西**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