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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变变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变变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5)霍行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韦变变以临汾市教育局和霍**科局为共同被告向霍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上诉人安排教师工作,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临汾**育委员会(现临汾市教育局)与武汉**范学校签订《武汉市中等师范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合同书》是韦*变要求临汾市教育局为其安排工作的法律来源,韦*变可以直接就要求临汾市教育局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韦*变1999年7月毕业后持相关证件到霍州市教育局报到,此时应是韦*变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韦*变在2015年5月起诉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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