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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小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小小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5)霍**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小小要求霍州市人民政府依据《规划法》第三十九条退回其土地使用权,曾经于2007年向霍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霍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霍*审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安小小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以(2007)临行终字第32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5月12日安小小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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