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有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有因要求支付抚恤金一案,不服霍州市人民法院(2015)霍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有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列霍州市民政局为被告,案由列为霍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失职,丢失因公牺牲军人档案及证件。**有陈述李xx系其弟弟,其弟4岁丧父,6岁丧母,是兄弟姐妹将其抚养成人。*xx于1979年入伍,于1982年在部队因公牺牲。因霍州市民政局将相关的因公牺牲及证件丢失,使得其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均没有落实。后于2014年7月在李xx服役的原部队补回了李xx的因公牺牲证明。其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霍州市民政局赔礼道歉,恢复荣誉,并消除因丢失证件对死者造成的伤害及社会不良影响;二是判令霍州市民政局对其及家人三十三年在精神荣誉、生活经济等方面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给予赔偿;三是判令霍州市民政局落实相关优抚优待政策,补发一次性抚恤金及三十三年来应发但未发定期定量抚恤金及相关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起诉人李*有陈述,其弟李xx于1982年牺牲,对于李xx牺牲后作为李xx的兄弟姐妹是否应当享受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政策处理。因该事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李*有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原审不予受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